为进一步规范竹湖园及其周边市容秩序,解决竹湖园及其周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问题,确保人民群众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按市政府创建四川省环保模范城市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市城市管理局决定对竹湖园及其周边社会生活噪声等市容秩序实施严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早8时前,中午12时—15时,晚21点30分后在竹湖园及其周边,使用妨碍他人的电器、乐器和其它音响器材以及从事强烈噪声活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电器、乐器及其它音响器材以及经营活动噪声,音量白天不能超过65分贝,夜间不能超过55分贝。
三、各种自发活动不得占用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地,影响行人通行和功能使用;不得损坏公共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等。
四、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相关规定和不服从管理的违规行为,由市园林处配合市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坚决取缔。
五、对阻碍、扰乱有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市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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