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页|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繁體中文
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攀枝花 >> 咨讯 >> 国内外要闻 >> 国内 >> 正文

反垄断法今起实施 五“老大”将受冲击?
www.pzhw.net    文章来源:成都晚报    更新时间:2008-8-1

      今天起,酝酿了近14年之久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滥用行政权力”来限制竞争的行为将从此被视为违法。首当其冲的,就是国内公认垄断嫌疑最大的5大行业:铁路、电信、石油、汽车和软件。但专家认为,指望单靠一部《反垄断法》就能立竿见影解决国内行业垄断的想法并不现实。

  反垄断法管不了“铁老大”?

  复旦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孙立坚表示,《反垄断法》的条文以原则性为主,对具体行业、企业以及行为并无明确的垄断界定。原计划与《反垄断法》配套推出的40余个细则,目前仍无消息。《反垄断法》的具体执法行为、流程甚至执法部门,目前也都不明朗。

  专家表示,由于铁路完全实行国营,因此铁路行业的垄断嫌疑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行政垄断”的嫌疑。《反垄断法》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因此,如果要打破铁路的市场垄断格局,就必须从打破铁路的“行政垄断”入手。

  “铁老大”很有可能打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的王牌,从而超脱于《反垄断法》之外。但孙立坚表示,这种说法行不通,因为打破垄断并不代表市场完全放开,也可以是部分放开。铁路等行业牵涉国家民生安全,不能完全交给市场,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不能放开。孙立坚举例说,在诸多西方国家,虽然铁路由国家控制,但并不妨碍民营资本的引进,这使铁路运营更人性化、更有效率。

  反垄断法也管不了“油老大”?

  据统计,眼下民营石油企业已由1998年全盛时期的3340家下降到不到300家,民营加油站由5.63万家下降至4.5万家。显然,中石油、中石化两家对国内原油的资源和销路的控制让国内油市始终处于两家独大的状态。除了《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九条适用于“油老大”外,该法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将视“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来“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专家认为,如果能打破中石油、中石化的垄断,并改善民营油企的生存状态,那么囤油待涨的现象很可能将从此作别。然而,《反垄断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这就意味着石油行业很可能超然于《反垄断法》之上。专家指出,对于国内石油行业而言,一部《反垄断法》是不够的。出台具体的细则,对中石油、中石化这样的石油巨头进行垄断界定将非常重要。

  ○专家观点

  反垄断 首先要反腐


  复旦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孙立坚认为,在《反垄断法》实施后,我国当务之急是两件事:“首先是收集、整理案例,对‘垄断’行为做出明确界定;其二,也是最关键的,就是在反垄断过程中避免腐败的滋生,也就是避免更大的垄断出现。”

  孙立坚表示,可以预见的是,很多国营的行业巨头将成为《反垄断法》的矛头所指,而打破这些企业垄断的主要行为就是业务拆分,然而,如果被拆分的业务通过幕后交易传递到某些利益集团手中,那就会给未来造成更大腐败的可能性,前车之鉴就是俄罗斯能源工业的 “反垄断”。

  孙立坚还表示,在反垄断的具体执行中,必须要做到所有项目的透明化、公开化和市场化,“引入全社会力量参与竞争,也让全社会进行监督。这样《反垄断法》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据新华社、新闻晚报       

咨讯录入:三冬    责任编辑:三冬 
相关文档】【发表评论】【打印此文】【金沙江博客】【金沙江论坛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