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之友报道)最近,盐边县法院依法执结一起规避法律、转移执行财产案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申请人杨××、周××(夫妻),盐边县共和乡×村×社村民。
被执行人朱××(杨××、周××之儿媳),盐边县温泉乡×村×社村民。
2004年9月14日,杨××(杨××、周××之子,朱××之夫)在攀枝花×煤矿因工死亡。该煤矿一次性给付杨××死亡补偿金55728元(不包括其他各项补偿),朱××将此款领回后未给杨××、周××应得的款额。杨××、周××数次向朱××索款,朱××拒绝给付。
2006年8月30日,杨××、周××以要求分割财产为由,诉讼到盐边县法院原永兴法庭。同年10月15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朱××在杨××的死亡补偿款中给付杨××、周××各13932元,合计27864元。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
判决生效后,朱××不仅不履行给付义务,反而与其小叔子杨××同盟,于2007年4月12日将以朱××名义存入×信用社的定期款4万元提前取出,在当天又以其小叔子杨××的名义存入信用社。
杨××、周××向盐边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朱××与小叔子杨××同盟转移执行财产的情况。县法院执行局干警先到×信用社查询朱××的存款情况,在信用社的积极配合下,执行干警掌握了朱××转移执行财产的事实。法院干警赶到朱××家中,要求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朱××总以家庭困难、无钱给付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干警苦口婆心向她宣传法律法规,讲解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利害关系、法律后果,并指出转移执行财产的错误,再三启发她自觉履行义务。但朱××任其干警怎样宣传、讲解、批评、教育、启发,她都是拒绝给付。在此情况下,执行干警依法对朱××家进行搜查,查出于2007年4月12日以其小叔子杨××名义转入存款4万元的存单。证实了朱××与杨××同盟转移执行财产的事实后,朱××在事实面前无话可说,公开承认了转移执行财产的事实、错误,并取出人民币27864元付给了杨××、周××。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教育了当地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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