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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www.pzhw.net    文章来源:攀枝花日报    更新时间:2007-9-11

  

  第三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都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

  第三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园林绿地,其管护经费在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

  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适当的绿化管理经费。

  第三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树权单位,对妨碍交通、管线、房屋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交通、管线单位认为树木危害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协商,及时修剪。其中确需移植、砍伐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手续。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房屋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三十九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应当建档挂牌,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它古树名木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城市园林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收取的各项城市绿化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不得挪用。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交纳绿化费。

  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三条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并处赔偿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可并处10—15元的罚款。

  (待续)

  
  

 

咨讯录入:三冬    责任编辑: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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