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页|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繁體中文
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攀枝花 >> 咨讯 >> 综合咨讯 >> 正文

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物权法规定
www.pzhw.net    文章来源:攀枝花日报    更新时间:2007-9-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该法不仅详实地规定了土地、住房、车位等物的权属,而且进一步明确了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权平等保护,加大了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力度。可以说《物权法》是一部距离百姓最近的“财产法”,它作出了许多与我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规定:

  买房登记才保障 房子是人的栖身之处,很多人会倾己所有去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然而,手持购房合同,所购房子却让他人办了房产证的事时有发生。《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20条提醒你:“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只要你严格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售房者就没有机会“一房多卖”,你才可避免掉进购房“陷阱”。

  车位车库业主先 经过多年的打拼,日盼梦想的私家车终于开到了小区入口。忽然发现小区的车位车库都被开发商“外卖”(即开发商将本小区的车库卖给非本小区业主)了,自己的车找不到地方停了。小区车位能否“外卖”?《物权法》第74条给出了“说法”:“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该条规定,购房时你可以通过与开发商的约定为自己的汽车争得一席之地。

  业主共同选物业 “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好比是一桩包办的婚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却捆绑在一起不能离婚。”这是过去有人对物业与业主关系的一种形象而又无奈的比喻,那时,负责小区管理的物业公司一般是由开发商指定或选择。对此,《物权法》第81条明确指出:“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也就是说,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收费不合理,在保洁、保安、生活垃圾清运、绿化、管理、小修、共用设施维修、电梯运行维护等方面服务不到位,经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可以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拆迁补偿要合理 随着城市改造步伐的加快,大量的城市房屋面临着拆迁,房屋拆迁如何补偿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开发商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补偿过低;或被拆迁人要价高于市场价,甚至狮子大开口,都是不合理的。 

  (单国胜)(待续)

 

咨讯录入:三冬    责任编辑:三冬 
相关文档】【发表评论】【打印此文】【金沙江博客】【金沙江论坛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