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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豁免商家的责任和义务
www.pzhw.net    文章来源:攀枝花日报    更新时间:2007-9-12

  

  
  吕育明

  因认为购买IC卡收取押金20元违反相关规定、且押金数额超过IC卡本身成本,乘客王女士将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王女士向法院申请调取制作IC卡的成本资料,而“一卡通”公司却称,IC卡成本资料属于企业商业秘密,没有义务予以提供。

  “商业秘密”是个很能吓人的词语,硬是逼人家说出“商业秘密”是非法的,所以“房价成本”等越是暴利的语境中越是常见的“商业秘密”的牌坊。

  “商业秘密”不是规避公众知情权的“免死金牌”。比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一是“生产中有诀窍,具有实用性,能为其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披露后会造成损失”,即便按照各地公交公司的说法,很多芯片程序是“进口”的,那么,“商业秘密”应该是芯片生产者的秘密,而不是使用者的秘密;二是采取了“保密措施”、“公众无法获得”,问题是关于公交IC卡,会制作IC卡的企业都不讳言成本几何,何以发行者倒“秘密长秘密短”了呢?

  把成本弄成秘密的寻租手法并不高明,若不是靠着与垄断和公权的藕断丝连,成本永远不可能升级为“秘密”。无论从哪个逻辑来看,类似公交IC卡等“公益”或是“民生”行业的成本,都不能以“商业秘密”来豁免其尊重公民知情权的责任和义务。

  
  

 

咨讯录入:三冬    责任编辑: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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