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家有个患先天性痴呆的女儿,今年28岁,生活不能自理。前不久,邻村一名40岁的憨厚老实单身男子,托人到我家提亲,愿意娶我家女儿为妻,并且承诺好好照顾我女儿一辈子。考虑到我和老伴都已是70多岁的人了,不可能照顾女儿一辈子的,现在有人愿意娶她,我们也求之不得。可又听说先天性痴呆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之一,不能登记结婚。请问,为了女儿后半生有个人照顾,我们能为患有先天性痴呆的女儿找个婆家吗?
读者:顾红娣
顾红娣读者:
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也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哪些疾病属于禁止登记结婚的疾病,《婚姻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患者有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方应当暂缓结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继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将异常情况分为四类,对当事人结婚的问题作出了不同的规定:(1)不许结婚,包括双方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2)暂缓结婚,包括性病、麻风病未治愈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在发病期间的,传染病在隔离期的;(3)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包括男女任何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病和其他精神病病情稳定者,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等;(4)可以结婚,但限制生育性别,严重的性连锁隐性遗传病如血友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的女性携带者与正常的男性可以结婚,但限制生育性别,只保留女性胎儿。
顾红娣读者,从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先天性痴呆患者并不是一律禁止结婚的。只有双方都属于重症智力低下的,才不许结婚。你女儿虽患有先天性痴呆,但男方属于智力正常人,他们可以登记结婚。但考虑到你女儿自身的情况,如果生育后代将对后代造成不利影响,建议你女儿结婚后不要生育。
(律师张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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