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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亡后如何赔偿
www.pzhw.net    文章来源:攀枝花日报    更新时间:2008-5-28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蒋全友(民工,本案死者)到被告攀枝花市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从事采煤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煤业公司也没有为蒋全友办理工伤保险。同年6月7日,蒋全友在井下采煤时受伤,经抢救无效于两日后死亡。抢救期间,死者家属向煤业公司借款1500元。同年7月12日,攀枝花市有关部门认定蒋全友此次受伤为工伤。此后,死者之父蒋代云、死者之母陈显良、死者之妻江转学、死者之女蒋欢欢、蒋小凤等5名原告,要求被告煤业公司进行赔偿,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6年11月13日,攀枝花市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仲裁。5位原告对仲裁决议不服,起诉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5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等合计400974.56元。

  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法院判决:(一)被告煤业公司赔偿5原告丧葬补助金9036.5元,扣除抢救期间的借款1500元,实际应赔偿丧葬补助金7536.50元;(二)被告煤业公司赔偿5原告工亡补助金72292元(每人14458.40元);(三)被告煤业公司赔偿蒋代云抚恤金32004.27元,陈显良抚恤金28615.58元,蒋欢欢抚恤金39534.69元,蒋小凤抚恤金60243元。

  法官评析

  本案中,蒋全友与被告煤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且原、被告对蒋全友因工死亡的事实均无异议。除死者妻子外,本案四个原告是死者的直系亲属,可以要求被告煤业公司赔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者妻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劳动能力,生活完全自理,不属于死者生前供养对象,所以死者妻子没有获得相关赔偿。被告煤业公司没有为蒋全友办理工伤保险,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相关规定,赔偿蒋全友直系亲属的相关费用。

  因蒋全友生前只在被告单位工作了两个月,若以其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告又没有给蒋全友办理工伤保险,这种情况该适用什么标准赔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法院以攀枝花市2005年职工平均工资18073元为抚恤金的计算基数,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比例均为25%,总计不超过蒋全友的工资总额,充分保障了农民工的利益。

  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丧葬补助金:

  18073元÷12个月×6个月=9036.5元;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8073元÷12个月×48个月=72292元(五原告各自应得其中的1/5,每人14458.4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1、蒋代云:18073元÷12个月×25%×[(75-67)×12-11]=32004.27元;

  2、陈显良:18073元÷12个月×25%×[(75-68)×12-8]=28615.58元;

  3、蒋欢欢:18073元÷12个月×25%×[18×12-12×9-3]=39534.69元;

  4、蒋小凤:18073元÷12个月×25%×[18×12-12×4-8]=60243元。

  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西区法院)

咨讯录入:三冬    责任编辑: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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