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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际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通告
www.pzhw.net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8-4-18

  

   攀 枝 花 市 公 安 局
  攀枝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攀枝花市信息产业办公室
关于加强国际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我市国际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备案工作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均应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在外地租用服务器、虚拟空间或托管主机的单位或个人,也应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二、备案时限

  已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单位和网站,无论是本地或外地的都应当在接到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公安局补办备案手续。

  凡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单位和网站,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到市公安局办理备案手续。

  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单位和网站的联网方式变更或者终止联网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市公安局办理变更手续。

  原已备案的单位,此次应带上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备案资料,到市公安局补齐备案手续。

  三、备案受理机关

  我市备案受理机关为攀枝花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四、备案程序

  本市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使用单位需凭单位介绍信(个人开设的网站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批准入网文件办理备案手续,填写备案表格一式二份。

  在外地租用服务器、虚拟空间和托管主机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持出租服务器、虚拟空间和托管主机服务单位的证明和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备案表复印件,以及单位介绍信(个人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备案表格一式两份,提供备案登记的有关材料。

  五、法律责任

  不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或变更、年审验手续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联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市信息产业办公室

  市公安局网监处

  联系人:  李冠华       邓永玲       郭以智

  联系电话:3324877      3337578      3323298

                         二00八年三月六日

   

  具 体 要 求

   

  一、 国际联网单位备案登记程序

  1、在市公安局网监处领取备案登记表或在本文附件下载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将填写好的登记表(加盖公章)和应提供的材料交到攀枝花市公安局网监处备案登记。

  二、国际联网单位备案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1、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备案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经营性互联网站需提交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个人网站需提交有效身份资料证照复印件;

  3、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组织成员名单(包括本单位主管领导、两名计算机安全员,含联系方式);

  4、计算机安全员证书复印件;ICP信产部备案编号;

  5、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1)、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2)、信息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3)、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检测制度;

  (4)、违法案件报告和协查制度;

  (5)、帐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6)、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工作制度;

  (7)、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8)、24小时交互式栏目信息巡查制度;

  (9)、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制度;

  (10)、其他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等。

  6、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措施解决方案:

  (1)、具有保存3个月以上系统网络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功能;

  (2)、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

  (3)、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

  (4)、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推出时间、主叫号码、帐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

  (5)、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

  (6)、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时间等安全审计功能;

  (7)、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

  (8)、提供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

  (9)、开办门户网站、新闻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的,能够防范网站、网页被篡改后自动恢复;

  (10)、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计功能;

  (11)、开办电子邮件和网上短信息服务的,能够防范、清除以群发方式发送伪造、隐匿信息发送者真实标记的电子邮件或者短信息;

  (12)、联网使用单位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向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

  7、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网络文化、视听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还必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提供虚拟主机服务的信息服务单位,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必须提交使用本单位虚拟主机服务的所有用户的基本情况,包括URL、负责人、联系方式。

  9、系统维护权落于外地,服务器托管于本地的网站,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必须提交其系统维护权所在地主管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

  10、在外地租用服务器、虚拟空间或托管主机的单位和个人,还应提供出租服务器、虚拟空间或托管主机服务单位出具的证明,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复印件。

 

附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doc

咨讯录入:三冬    责任编辑: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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