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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www.pzhw.net    文章来源:攀枝花日报    更新时间:2008-5-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的要求和省局工作安排,市局按照“合法、有效、简洁、规范”的原则,对1993年税制改革至2006年3月1日前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通知如下:

  一、已取消税种的所有文件和涉及已取消税种的所有规定全部废止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已取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4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废止<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屠宰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59号),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有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以及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所有有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的规定全部废止。

  二、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46件)

  (一)《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地税局<关于各种形式的房屋租赁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攀地税函发〔1996〕26号)

  (二)《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开发)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管理的通知》(攀地税发〔2002〕94号)

  (三)《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攀地税发〔2003〕66号)

  (四)《关于进一步明确学校收费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攀地税发〔2003〕302号)

  (五)《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攀地税发〔2005〕5号)

  (六)《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攀地税发〔2005〕131号)

  (七)《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攀地税发〔1998〕113号)

  (八)《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新开办险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攀地税函发〔2002〕7号)

  (九)《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我省粮食部门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攀地税函发〔1996〕58号)

  (十)《转发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攀地税函发〔2003〕43号)

  (十一)《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攀地税函发〔2004〕23号)

  (十二)《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税前工资扣除管理意见〉的通知》(攀地税发〔1997〕8号)

  (十三)《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攀地税发〔1997〕9号)

  (十四)《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攀地税函发〔1998〕7号)

  (十五)《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餐饮娱乐业实行剪口式发票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攀地税发〔1998〕34号)

  (十六)《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摘转市委〈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中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攀地税发〔1998〕78号)

  (十七)《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摘转〈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攀地税函发〔1997〕56号)

  (十八)《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摘转市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合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攀地税函发〔1996〕69号)

  (十九)《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集体企业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损益审批处理权限〉的通知》(攀地税发〔1996〕142号)

  (二十)《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攀地税函发〔1997〕55号)

  (二十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攀地税函发〔1998〕7号)

  (二十二)《转发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攀地税函发〔1998〕44号)

  (二十三)《转发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攀地税函发〔1998〕95号)

  (二十四)《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攀地税函发〔1998〕91号)

  (二十五)《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攀地税函发〔1996〕52号)

  (二十六)《转发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攀地税函发〔1996〕88号)

  (二十七)《转发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的批复的通知》(攀地税函发〔1996〕99号)

  (二十八)《转发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攀地税函发〔1996〕100号)

  (二十九)《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客、货机动车驾驶员工薪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攀地税发〔1997〕30号)

  (三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中介机构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攀地税函发〔1997〕52号)

  (三十一)《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补贴、津贴范围〉的通知》(攀地税发〔1995〕12号)

  (三十二)《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承包、承租经营核定征税问题的通知》(攀地税发〔1996〕88号)

  (三十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攀地税函发〔1997〕68号)

  (三十四)《转发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攀地税函发〔1996〕108号)

  (三十五)《转发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攀地税函发〔1996〕112号)

  (三十六)《摘转〈关于纳税人几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攀地税函发〔1995〕93号)

  (三十七)《转发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有关税务管理的通知》(攀地税函发〔1997〕62号)

  (三十八)《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攀地税函发〔1997〕88号)

  (三十九)《转发关于明确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通知》(攀地税函发〔1999〕77号)

  (四十)《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地方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的通知》(攀地税函发〔1996〕53号)

  (四十一)《转发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的通知》(攀地税函发〔1997〕67号)

  (四十二)《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中介机构试行支付个人收入发票的通知》(攀地税发〔2003〕229号)

  (四十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攀地税函发〔2004〕73号)

  (四十四)《转发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攀地税发〔1999〕109号)

  (四十五)《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攀地税函发〔2000〕29号)

  (四十六)《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公告的通知》(攀地税发〔2003〕85号)

  三、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22件)

  (一)《转发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攀地税函发〔2002〕23号)所转发川地税函〔2002〕226号文第七条废止

  (二)《转发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攀地税发〔2003〕126号)所转发川地税发〔2003〕31号文第四条、第六条废止

  (三)《攀枝花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攀税发〔1994〕43号)第二条第一项煤炭资源税税额废止

  (四)《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攀地税发〔2002〕159号)所转发川地税发〔2002〕63号第一条废止

  (五)《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攀地税函发〔2005〕19号)所转发的川地税发〔2005〕16号文第三条第一款废止

  (六)《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攀地税函发〔1996〕49号)关于预征比例的规定和所转发的川地税函发〔1996〕111号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攀地税函发〔2000〕26号)市局补充意见废止

  (八)《转发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攀地税函发〔1999〕74号)市局补充意见废止

  (九)《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攀地税函发〔1995〕10号)所转发川地税发〔1994〕43号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十)《转发关于企业技术开发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攀地税函发〔2000〕6号)所转发川地税发〔1999〕12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废止

  (十一)《转发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攀地税函发〔2000〕48号)所转发川地税函发〔2000〕156号第一条废止

  (十二)《转发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攀地税函发〔2000〕41号)市局补充意见废止

  (十三)《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攀地税函发〔1997〕50号)所转发川地税函发〔1997〕146号第二条废止

  (十四)《转发关于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攀地税函发〔1998〕92号)所转发川地税函发〔1998〕297号第二条的“…非保险公司雇员取得的佣金,首先扣除5%的营业税,其次扣除15%的费用后,…”废止

  (十五)《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攀地税函发〔1994〕36号)所转发川地税发〔1994〕39号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十六)《转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通知》(攀地税函发〔1997〕51号)所转发川地税发〔1997〕66号第三条废止

  (十七)《转发中介机构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几个问题》(攀地税函发〔1997〕52号)市局补充意见及所转发川地税发〔1997〕6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1项、第2项废止

  (十八)《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攀地税函发〔1995〕108号)市局补充意见及所转发川地税发〔1995〕100号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十九)《转发关于新闻出版社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攀地税函发〔2000〕45号)市局补充意见及所转发川地税发〔2000〕42号第二条废止

  (二十)《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纳税管理的通知》(攀地税发〔2003〕146号)所转发川地税发〔2003〕58号文的附件“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表及填表说明”废止

  (二十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收发票样本〉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攀地税函发〔1997〕11号)所转发川地税发〔1996〕158号文第三条第三项废止

  (二十二)《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攀地税函发〔1997〕13号)所转发川地税发〔1996〕115号文第二条第二项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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