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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当前救灾捐赠和慈善捐赠活动的紧急通知
www.pzhw.net    文章来源:攀枝花日报    更新时间:2008-5-17

  

  各区、县委,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我省汶川县“5·12”大地震发生后,全市人民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全力投入到支援灾区抗震救灾的活动中,但是极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群众的爱心,打着支援灾区的旗号,非法募集善款,谋取私利。为了规范救灾捐赠和慈善捐赠,打击非法募捐行为,现就规范当前救灾捐赠和慈善捐赠活动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市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向地震灾区提供捐赠和援助工作。各单位和公民可以向市、区(县)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门设立的救灾捐赠接收办公室和市、区(县)慈善会捐赠现金、物资,也可以向当地红十字会直接捐赠。

  二、严格规范救灾捐赠组织行为。按照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按照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开展的救灾捐赠和募集活动中,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区(县)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但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增加原始基金。”其他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组织救灾捐赠活动。

  三、严格规范慈善捐赠行为。各单位必须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攀办函[2007]221号)文件规定开展慈善捐赠活动。社会慈善募捐活动统一由民政部门组织管理。除中央统一安排的民政经常性社会募捐活动、大灾之年以政府名义开展的赈灾募捐、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开展的募捐以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组织社会性捐赠活动。实施社会性慈善捐赠活动须严格按程序报同级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要建立社会性慈善捐赠活动审批公布制度,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已批准的社会性慈善捐赠活动相关内容,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市、区(县)政法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坚决、及时、依法打击各种非法募集行为。

  

  中共攀枝花市委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15日

咨讯录入:三冬    责任编辑: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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