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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答记者问
www.pzhw.net    文章来源:攀枝花日报    更新时间:2008-5-28

  

  1.当前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怎样?

  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积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个主题,按照省人口委着力“强化四个意识、推进四个转变、实施五大工程、开展四项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一是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二是依法管理不断加强。人口计生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近年来全市未发生一起因计划生育行政不当引发的恶性案件。三是利益导向机制初步建立。四是优质服务逐步深化。全市有3个区被评为全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高。据统计,我市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累计少生人口近45万,创造了长达40余年的“人口红利”期,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是,当前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着三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人口问题更加复杂;二是工作任务更加艰巨;三是保障措施亟待加强。对此,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妥善解决。

  2、制定《办法》是否意味着管理更严了?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应该说是宽严相济,对不同的违纪行为,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如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或者再次违法生育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对于个别因手续不完备、程序不合法生育的,则予以批评教育处理。总体上讲是进一步规范责任追究,力求于法周延,于事简便。

  3.与1995年的《规定》相比,《办法》主要有哪些变化?

  一是发布主体改变了,以前是省纪委、监察厅发文,现在是省委、省政府发布;二是适用范围更宽了,以前只适用于中共党员以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现在适用于各级各类组织和个人;三是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逐一明确了责任追究办法,更具操作性;四是新增加了“组织处理”、“一票否决”、“任职限制”、“公开揭露”等问责方式。

  4.《办法》规定了哪些责任追究方式?

  《办法》规定的主要问责方式,一是“党纪处分”;二是“组织处理”;三是“行政处分”;四是“一票否决”;五是“任职限制”;六是“公开揭露”。

  5.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怎么处理?

  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中的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理。同时,给予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

  6.再次违法生育的怎么处理呢?

  再次违法生育,是指已经有一次违法生育的基础上再次违法生育的情形。《办法》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同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

  7.对自己违法生育后假称“收养”的怎么处理呢?

  同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情形一样处理。即: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中的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理。同时,给予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

  8.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应如何处理? 

  由于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通常同时构成通奸或包养情妇(夫)违纪行为,应加重处理。《办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

  9.现在社会上关于名人、富人违法生育的消息很多,负面影响很大,《办法》对此有什么规定?

  《办法》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没有针对特定群体制定特定的处理规定,不管是谁,只要违反了计生法规和政策,都应一视同仁,予以追究。根据中央的有关规定,《办法》中新增了两种问责方式:

  一是任职限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把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和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违法生育的,按照规定程序罢免其代表职务或者撤销其委员资格、荣誉称号。

  对违法生育人员,视为不具备参选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委员,以及录用、聘用为财政供养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条件。在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委员违法生育的,责令辞职。在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违法生育的,予以免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所在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

  二是公开揭露。对违法生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可予以公开揭露。有关部门对查处的违法生育典型案件,可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10.公开揭露的规定是否会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侵害?

  所谓隐私权,一般是指公民对于自己所拥有的有关其人格和身份方面的秘密,排除或阻止他人知悉的权利。既为权利,必当合法,法律从来不保护非法的“权利”。违法行为人对其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所谓“隐私权”,不能对抗国家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而对其“违法行为所致隐私”进行公开揭露和惩罚的权力。因此,对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行为的公开揭露,不会使公民合法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决定》中也明文规定了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

  11.《办法》规定了对一些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具体有哪些呢?

  (一)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拒绝按规定提供免费技术服务的;

  (二)在婚姻登记、孕产期保健、户口登记、物业管理、房屋出租管理、资质准入、营业执照办理等工作中,不履行法定查验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常规信息并及时通报特定情况的;

  (三)拒不提供违法生育当事人的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不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的;

  (五)拒不配合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检查、督查、督办和案件查处的;

  (六)有其他不依法履行有关法定职责行为的。

  12.据了解,现在违法生育最容易发生的地区仍然是农村,《办法》对普通农民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无制约呢?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只要是我国公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办法》没有针对农民制定专门的责任追究规定,农民违法生育的,跟城市居民一样,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党员的,同样应受到党纪处分,同时也要按照《办法》受到任职限制等制约。

  13.哪些情况下会实施“一票否决”呢?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地区、部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一)未完成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二)本单位人员(含聘用人员)违法生育的;(三)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因违法行政引发恶性案件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五)拒不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定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14.受到“一票否决”有什么样的后果?

  对受到“一票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取消其当年综合性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对市(州)和纳入省委、省政府目标管理的省直部门,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时,按照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获奖等次。各地、各部门参照上述原则对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对受到“一票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并取消其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任期内被否决两次以上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其中出现重大失误的,三年内不得提拔和晋升职务。

  15、对地方党委、政府如何实行“一票否决”呢?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地方党委、政府实行“一票否决”,由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否决建议方案,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决定,有关部门执行;对有关部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由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否决建议方案,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决定,有关部门执行;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一票否决”,由同级党委、政府决定,有关部门执行。

  16.《办法》实施前发生的人口计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办法》实施前发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尚未处理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17.当前,我国出现了人口老龄化等问题,有人建议改变现行人口计生政策,允许生二胎,甚至三胎,对此如何评价?

  现行人口政策取决于能促进人口、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目前,我们的人口数量已经超过适度人口规模,逼近资源环境的承载极限。所以,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仍然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问题。局部地方控制出生人口数量的任务仍然很重。

  18.《办法》中提到社会公众人物,哪些是社会公众人物呢?

  根据有关解释,公众人物指的是掌握某种公共权利,或者是控制某种社会资源,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力,以至他的言行事关公共利益,而被公众关注的人。

咨讯录入:三冬    责任编辑: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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