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章翔报道)近日,东区检察院公诉科按照开展“三大主题活动”和打造“阳光检察”的要求,以建设“阳光公诉”为契机,制定了《东区检察院公诉科关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旁听公诉案件对出庭公诉人进行监督评议的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规定,今后对凡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或在某一段时间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或其他类型案件,公诉人将会在开庭审理前三天向受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发出邀请函,同时发放监督评议表,请受邀人员在旁听后对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情况进行评分并提出意见建议。并在庭审结束后,组织旁听人员进行座谈,征求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后纳入公诉人的年度考评。据介绍,制定该实施细则,是东区检察院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提高公诉工作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将有效督促公诉干警进一步提高自身出庭水平和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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