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创模申请
全国设市城市人民政府本着自愿的原则,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申报材料要求附有创建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现状,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以及工作目标和计划安排。
二、编制创模规划
创模规划是指导创建工作和对创建工作验收的依据。申请创模城市政府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编制创建工作规划。
总局负责初审,并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进行论证。按照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的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总局备案。
三、扎实推进创模工作
创建工作重在过程,各创模城市结合各自特点,按照创模规划,扎实推进创建工作。重点做到以下六个方面:
1、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各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2、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公众参与,重点解决群众关心热点难点环境问题。
3、提升环境综合整治水平,改善环境质量。
4、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5、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
6、切实加强环保自身监督能力建设,做好当前环保重点工作。
四、预验收
省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创模城市的创建工作进行指导。省级环保部门根据创模城市的工作进展,组织进行预验收,创模城市要针对预验收时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由省环保局推荐、城市政府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申请国家验收的申请文件。
五、技术核查
国家环保总局在省级环保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对创模城市的调研,指导城市创建工作,并根据调研情况,适时组织对创模城市的技术核查。
技术核查采取听取创模技术报告,核查技术档案,现场抽查相关指标的达标情况,并形成书面核查意见。
六、考核验收
对创模城市的考核验收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考核验收采取听取城市政府创建工作报告、重点检查调研或技术核查阶段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随机进行公众调查等形式,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市民投诉。最终形成书面考核验收意见。
七、公示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总局将在政府网站、《中国环境报》和城市所在省的省级主要报纸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收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反映的情况。
总局视情况,将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转交省级环保部门查处或责令城市政府进行整改。省级环保部门、城市政府分别将查处意见或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并及时向群众通报对举报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
八、审议命名
总局对通过考核验收、公示期间无重大问题的城市,在局务会上进行审议。
对通过审议的城市,国家环保总局印发《关于授予××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决定》,正式命名该城市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命名时间以发文日期为准。
九、授牌表彰
总局领导对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授牌,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表彰,颁发领导奖、组织奖的奖杯和证书。
城市政府对在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十、复查
获得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称号的城市,应当保持模范城市的先进性、示范性。模范城市每年应向总局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并提出自愿持续改进措施。
国家环保总局每三年对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按照现行标准进行一次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对模范城市提出通过复查、限期整改、摘牌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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