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zhihua·China             | 攀枝花印象 | 宣传思想工作 | 文化艺术 | 便民服务 |  主办:中共攀枝花市委宣传部  市委外宣办

首页 | 新闻 | 咨讯 | 企业 | 房产 | 通信 | 数码 | 商城 | 汽车 | 网上读报 | 论坛
旅游 | 教育 | 健康 | 招商 | 农业 | 金融 | 校园 | 相册 | 文学 | 钢城网址 | 留言
户外 | 美食 | 休闲 | 图片 | 舆情 | 招贴 | 生活 | 人才 | 专题 | 公益广告 | 博客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攀枝花 >> 教育 >> 教育法规 >> 上级法规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WWW.PZH.GOV.CN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23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字体: 】【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条 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

[1] [2] [3] 下一页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字体: 】【论坛
      中国·攀枝花网(www.pzh.gov.cn)新闻版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② 在本网BBS上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
    ③ 如您因版权等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络,请在30日内联系pzhgov@163.com。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摄影照片,插画,设计作品,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教师资格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最新发布新闻
    固顶文章 杜  宁
    固顶文章 成都攀枝花书法联展网上
    固顶信息 四川户外地图
    固顶文章 冯中云
    固顶文章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
    今日头条
    固顶文章 杜  宁
    最新图文

    成都攀枝花书法联展网上展厅

    冯中云

    俞飞鹏

    川惠大酒店
    魅力四川--成都--绵阳--德阳--乐山--内江--自贡--宜宾--泸州--达州--南充--巴中--广元--广安--西昌--资阳--遂宁--甘孜--阿坝
    网站监管:中共攀枝花市委宣传部政策法规研究室      技术支持:攀枝花市同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 蜀ICP备050033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