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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进入发展元年
 
WWW.PZH.GOV.CN 作者:pzhgov0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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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门的审计,这些都是值得借鉴的方式。

  黄孟欣说,目前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相当有限,财政还没有作专门的预算。个别地方政府有较大的支持,比如珠海市斗门区农产品流通协会每年可获得几十万元的支持,带动农户增收的效益可观。希望今年政府方面能加大对这方面的投入。

  许多问题亟须解决

  虽然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对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有显著作用,由于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还处在试验阶段,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法律地位、运作经费、经营体制等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黄孟欣说,现在大多数专业合作组织在各地民政部门登记。这就产生了一个很大的问题:在民政部门登记后,专业合作组织就成了“社会团体”,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而专业合作组织成立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农产品利润的再分配,正是以盈利为目的。“不盈利怎么能帮助农民增收呢?”

  致公党广东省委调研时发现,像上面提到的乳源县“荷兰豆产业协会”等组织虽然为农民带来了很好的收益,但因为这些组织不具备企业法人地位,无法向银行贷款,面临资金缺乏的突出问题。

  据施振旦介绍,除了中国等少数国家外,大多数国家都有较完备的合作社法律。在日本和德国,对合作社赋予了专门的法人地位,在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泰国、越南等国,也都在合作社法中对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性质、宗旨等各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所以《建议》里提到,政府要尽快将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划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取得法人身份,为其申请贷款提供方便。

  关于法律地位缺失问题,黄孟欣表示,国家有可能在2006年出台《合作组织法》,以赋予“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合法的法律地位,规范其发展。现在草案也出来了,但由于难点太多,这个法律条文出台估计不会太顺利。

  名词解释

  农业专业合作组织

  “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主要以农民为主体,由农民或社员根据“民主管理”原则进行合作事务和经营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农民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盈余返还”的原则参加合作组织(合作社或协会),入社农民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基础上,在保持各自土地承包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按各农户生产资料和能力大小以股份合作制方式入社。合作社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以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为目标,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目前存在“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和“专业合作社+农户”两种形式。

  农业生产合作社最早出现于国外,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是发达国家农业生产的普遍组织形式。理想的模式例如比利时,1849年已出现由教士来组织农民、会员把自己的产品,按协会规定的量和标准来生产,然后协会解决销售的后顾之忧,追求最高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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