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钒钛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WWW.PZH.GOV.CN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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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四川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是四川省重点开发区,享受四川省重点开发区的各类优惠政策。

  2、电价政策。凡经园区管委会批准进入园区的工业企业,均享受每千瓦时电电价0.20元的待遇(不含三峡基金)。

  3、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本市各区县经批准在钒钛产业园区新办的企业,享受园区各项政策,按“谁引资、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分产值、分利润、分税收政策。

  4、税收政策

  (1)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2)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后,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第一和第二年免征,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3)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第一和第二年免征,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4)生产出口产品为主的高耗能企业,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0%征收。

  (5)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五年免缴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前三年免缴地方所得税。

  (6)高耗能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用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在园区内新办企业的,可按规定退税。

  (7)新办企业建设期内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5、土地政策

  (1)符合园区规划的项目,可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2)高耗能工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格按区位、用途及产业政策分别确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国家收益最低标准征收,年租金从企业生产实现有销售收入之日起按年付清。

  (3)用地及投资规模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性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其经营年限内,对土地出让金国家收益部分给予10%—30%优惠。

  (4)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配套设施项目,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5)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有效使用期内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6、其他政策

  (1)行政性费用采取集中收费形式。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进行收取。

  (2)从外地到园区工作的硕士以上人员,在户口、社会保险、购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城市常住人口待遇。

  (3)园区管委会依法保护园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4)鼓励企业、事业和行政机关的专业人才到园区兴办、领办企业和应聘到园区内工作,党政机关干部的原干部身份保留二年。人事、劳动部门在招聘人才、安排就业的工作中,要优先满足园区对人才的需要。

  (5)凡为园区建设引进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用资单位可视其利率高低和使用时间长短,按引进金额1-3%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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