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月1日实施,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然而,有些部门(如教育部等)和地方政府却对信息公开自行设限——规定“对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将不予公开”。显然不符合《条例》。人民群众对此很担忧,认为:
1、要保证该条例实施的刚性,就必须严格监督各部门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不得各行其是,各自设限,更不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否则《条例》将成为一纸空文!
2、事实上,及时公布“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恰恰是政府信息公开必不可少的内容。“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不公开,意味着公民无法在决策中发表意见,只能被动接受决策的结果,也使得决策因缺乏充分论证,无法吸收各方的智慧,而可能出现疏漏。
3、如果按照“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不公开的做法,将使公众无法知晓相关的真实情况,反而会使谣言四起造成不稳定。如突发重大事故:胶济铁路发生撞车事故当天,新华社滚动式的“瞬时播报”,不但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也迅速止住了谣言;再如干部选聘:设定此类限制将毫无疑问使所有的关于人事任命的监督都成为形式,如最近辽宁本溪团市委领导的选拔中信息不公开造成猫舞弊被曝光,本溪市委决定选拔结果无效。
人民群众呼吁:诸多事实表明,不公开“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精神不符。必须保证该条例实施的刚性,必须严格监督各部门依法行政,不得各行其是、各自设限,避免把“例外”常态化,使《条例》又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国务院应尽快制定相应实施细则。要真正让人民看到政府决策走向科学、民主,看到政府部门充分尊重民意,愿意接受监督。 |